民政部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组成部门,其副部长行政级别为省部级副职(副部级)。该级别在行政体系中位于正部级(部长)之下、司局级干部(如内设司司长)之上,同级别职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副职、省级政府副职等。副部长主要协助部长分管。